律师随笔|关于股权转让相关税务问题

  • 来源:武汉鹰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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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21

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是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给部分投资者更好的股权转让操作,消除投资者心目中的“税务困惑”,笔者梳理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股权转让应缴纳哪些税,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

公司向公司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一)在一般股票交易(包括股票或股份转让)中,企业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方应分得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收入。

(2)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应由投资方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方的股利收入。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折旧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相关纳税准备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允许转回相关资产转让、处置的相关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对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份进行清算或转让时,被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按照过去已核销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坏账准备等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或投资方)按享有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收入。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股权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和投资转让收入,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至后续纳税年度。

第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一)投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将继承企业的股权,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过程中,以土地、房屋所有权为作价入股或者以企业出资的,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目前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沪深交易所交易或委托交易的企业股权转让,按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号文件([91]国税发1号)第十条执行,双方按ta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554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股权所支付的价款总额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计入被投资企业当期费用,也不通过折旧或摊销计入被投资企业费用,而是作为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未来转让或收回股权时的股权转让或投资收益。即税法不承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所导致的任何股权投资差额。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企业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处理。

二、企业应于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答:应采用与其他资产转让一致的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股权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购买方,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方权益的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这些条件包括:买卖协议已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已与买方办理必要的财产移交手续;已经获得大部分购买价格(一般超过50%);企业不能再从所持有的股权中获取利益和承担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相关股权转让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三、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和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
          ①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四、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